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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野县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

作者: 来源: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: 2025-08-29 15:43

中国菏泽网消息(通讯员 马巾茹 周莹莹)通过物流公司邮寄电视,收货时却发现屏幕破损,物流公司以“丢件赔偿、损坏不赔偿”为由拒绝赔偿,消费者的损失谁来承担?日前,巨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。

4月18日,原告甲公司安排员工张某通过被告某运输公司运输一台电视机,保价金额为4000元,收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XX快运点,收货人为王某。4月22日,电视机到达XX快运点,某运输公司在未向收货人王某手机进行通知的情况下,将电视机放在门口。4月22日下午,王某发现门口的包装箱,打开箱子后发现电视机屏幕破损。原告甲公司为维修该电视屏幕支出维修费2700元。为此,甲公司将某运输公司起诉,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电视维修费用2700元。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,发货之前已经告知原告,易损件保丢不保损,丢了可以赔偿,损坏不赔偿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甲公司委托员工通过被告某运输公司运输电视机,原、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。原告在托运案涉电视机时,被告某运输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已实际承运,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屏幕破损,某运输公司应当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快递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保价规则,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,某运输公司虽辩称发货前已告知原告“保丢不保损”,但该约定减轻了其要承担的责任,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,属于无效约定,被告仍应就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判决,由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电视维修费2700元。

承办法官表示,快递服务行业“保丢不保损”的条款内容,显然减轻了物流公司要承担的责任,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,对消费者不公平,属于无效约定,一旦发生损失,物流公司仍应就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在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,托运人应进行保价,收货后及时验货,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,一旦发现货物有丢失、毁损情形的,及时保存证据。快递、物流企业也应强化责任意识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优化服务水平,以诚信经营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口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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